中央人民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 晋城在线
您当前所处的位置:首页 > 企业服务 > 企业开办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发布时间:2016-03-11 信息来源:sxzf 字体[ ]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类 1.1(第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    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打印本页】
    相关下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检测

    主办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泽州县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备案:晋ICP备05007052号  晋公网安备14050002000347号  网站标识码:1405250013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