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2.合作目标
共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信息;共享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税收优惠、发票管理、委托代征、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纳税信用及其他涉税信息。
3.合作方式
方式一:数据交换。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内部涉税数据,实现数据层面的信息资源共享。
方式二:信息交互。双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定时交互。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和信息清洗、审核、应用与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分工。
(3)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方式和频率。税务登记信息应实现数据实时传递,其他共享信息交换频率根据共享信息的具体特点确定。
(5)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共享数据库,对接收的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并存储。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应将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并将错误信息退回对方修正后再次交换。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需信息交互的业务,明确业务处理流程及规范。
(3)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交互信息标准及报文格式。
(4)根据交互业务需求完善相关软件系统。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3)《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二)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少重复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标
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联合采集。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地方政府搭建包括政府各组成部门及驻地各中央分支机构参与的涉税信息平台,共同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方式二:共同向信息管理方提出采集需求,共同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4.合作流程
上述两种方式的共同合作流程如下:
(1)联合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地方性规章,明确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联合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方案,确定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方式、方法。
(2)联合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联合与当地工商、质监、房产、国土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3)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4)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
(7)《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实现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实现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三)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1.合作目的
挖掘涉税信息价值,发挥涉税信息在促进纳税遵从、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管控能力、优化服务质效等方面的作用。
2.合作目标
利用共享涉税信息,提升数据质量,开展风险管理,强化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3.合作方式
利用共享数据开展风险识别分析、经济税收分析、协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1)风险识别分析
比对国税、地税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差异,识别漏征漏管风险等。
比对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信息,识别基础信息不完整、不一致等数据质量低下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地税资源税征收信息,评估资源税征收风险。
比对国税车辆购置税信息与地税车船使用税信息,识别车船税征收风险。
比对国税企业所得税信息与地税个人所得税信息,判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属实,查找个人所得税少缴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户籍和征收信息与第三方股权转让信息,识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少缴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税源登记信息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缴纳信息,识别财产类税收少缴风险或税源登记信息失真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定额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水、电、气等耗用信息,识别定额偏低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信息,识别所得税少缴风险等。
比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国税、地税所得税登记、申报及税前扣除等信息,识别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少缴风险。
比对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2)经济税收分析
利用共享的涉税信息,联合开展行业经济税收分析、重点项目经济税收分析、区域经济税收趋势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及成效分析、定项专题税收分析、营改增效应分析等。
(3)协同监督管理
利用对方交换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欠税、非正常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等涉税信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采取提示、限制办理、共同办理等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遵从风险的监控分析与应对。
4.合作流程
(1)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安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国税、地税共享信息应用项目,制定信息应用实施方案。
(2)合作开展数据质量治理,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税源信息。
(3)搭建信息应用平台,修改完善相关应用系统,开展信息应用。
(4)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开展共享涉税信息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持续完善和不断拓展涉税信息应用。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15条、第28条。
(2)《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4)《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其他税收征管软件,规范数据质量、统一接口标准、完善风险指标,通过利用数据比对、数据挖掘等手段,实现涉税数据的深层次应用功能。
7.牵头部门
(1)风险识别分析: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2)经济税收分析: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协同监督管理: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四)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1.合作目的
拓宽分析广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支撑。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每半年(有条件的地方每季度)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分析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同时联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分析报告。
3.合作方式
联合组建工作团队,共享数据,共同选题,联合调研,共同开展定期分析或专题分析。
4. 合作流程
(1)建立联合税收分析的工作团队。
(2)及时共享各类税收数据、外部资料,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3)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形势分析和专题分析的重点。
(4)针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联合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5)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
6.技术支撑
按照合作规范的业务需求,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利用社会外部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实现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技术支撑功能。
7.牵头部门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