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网络经营场所设立一次告知单:
筹建阶段:
(1)承诺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场地平面图、位置图。
设立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造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5)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7)安全管理制度和场内巡查制度。
三、演出团体行政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
(1)申请报告,载明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名称、主要内容、编印的目的、编印单位的名称、使用范围、经费来源、承印单位(必须为出版物、内资印刷厂)、印数、开本、印张等;
(2)编印单位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内容是否健康、有无政治问题、有无版权纠纷,所含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3)申请表;
(4)承诺书
(5)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稿、样带、样盘等。
五、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
(5)安全管理制度、场内巡查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六、设立包装印刷企业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 ;
(2)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 (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4)工商营业执照;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七、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项目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业务人员放映资格证明材料(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电影放映人员放映证》的放映人员)。
(4)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名册。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0万元以上)。
(6)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和管理制度。
(7)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
(8)设立电影院还需出具下列材料:①放映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自有营业场所只需产权证明。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③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④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⑤场地平面设计图(电影放映场所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固定的售票窗口,放映机房和洗手间,具备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9、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八、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申报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十、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十一、健身气功站点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的情况、资金来源;
(3)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5)体育专业人员资料;
(6)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十二、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的情况、资金来源;
(3)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5)体育专业人员资料;
(6)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十三、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的情况、资金来源;
(3)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5)体育专业人员资料;
(6)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7)可行性论证报告;
(8)工商营业执照。
十四、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1)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 房地产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5) 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
十五、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