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备、设施、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2号令)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三、提供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6、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8、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0、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其中,还应提交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1、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地点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晋城市苑北路761号)
五、办理时限
15天
六、联系电话
0356—69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