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提供材料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连锁经营协议副本;
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的范围内。
四、办理地点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晋城市苑北路761号)
五、办理时限
15天
六、联系电话
0356-69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