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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发布时间:2016-09-01 信息来源: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7号令)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提供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汽车维修业务,按照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

    四、办理地点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晋城市苑北路761号)

    五、办理时限

    15

    六、联系电话

    0356-69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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