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提供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汽车维修业务,按照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
四、办理地点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晋城市苑北路761号)
五、办理时限
15天
六、联系电话
0356-69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