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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 字体[ ]

        

        泽政发〔2016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泽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3          

      泽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泽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泽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泽州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泽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泽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事故所属行业对应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地震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旅游文物局、畜牧兽医局、农机中心、政府新闻办、政府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总工会、人武部、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属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省、市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所属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所属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储备、调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工业和全县化工、焦化、冶金、有色、轻工、军工、建材、民爆、电力(含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输变线路及杆塔和管网)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全县粮食行业和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科技局(地震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及其使用、运输、流向、爆破作业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储存的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流向、燃放、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打击事故现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处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核查确认事故中伤亡人数及其身份。 

      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做好转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组织实施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协调技工学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打击越层越界及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矿山企业预防因非法采矿造成事故发生。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池和“三废”等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大气环境、水环境污染的现场监测。提出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乡公用运营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管道燃气经营、压缩煤层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运输工具加气站、液化煤层气生产、储配及充装、城乡(镇)门站以内(含城乡镇门站)煤气、煤层气、天然气及管网、城乡(镇)供热、供水及排水管网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住建系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协调住建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县辖道路运输领域、爆炸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船舶的安全资质认定和运输等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车辆及船舶,负责所辖公路抢修与维护,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组织协调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城镇水务、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水电、小水电代燃料、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渔业、渔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通报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及沼气和秸秆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火灾的一般案件。监督全县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安全工作。 

      县文化局:负责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营业场所,以及体育运动会、体育社会团体活动、重大文化活动等文化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事发现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康复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协调相关机构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方煤炭企业、危化企业、非煤矿山等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 

      县旅游文物局:负责全县旅游、文物、考古、旅游景点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及设施、旅行社和星级宾馆等旅游文物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景点景区等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畜牧业、草种、饲料和定点屠宰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畜牧行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 

      县农机中心:负责全县农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农机作业(含跨区作业)行为,调查处理从事农田作业发生的农机事故;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客等行为。组织协调农机事故抢险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根据县指挥部的授权或批准,配合相关单位,协调媒体记者做好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政府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根据县指挥部的授权或批准,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县总工会:参与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时期的职工稳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或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区域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火灾、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相关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2.3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为省、市、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事故处置、救援排险、医疗救护、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体系。县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县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与通报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就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3.1.2 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县科技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黄色以上预警信息,或者有可能上升为黄色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对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单位),应当在其发布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后及时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或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泽州县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橙色、黄预警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应急值守,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上级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有关要求报县安监局。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发30分钟之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应当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紧急情况下电话口头报告的,应当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1.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县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县直相关单位,并协调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大小和予以应对的紧急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暂时无法判明事故等级;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4.2.1.2 主要措施 

      (1)县指挥部总指挥靠前指挥,进一步协调各种救援力量,控制事态发展,加强伤员救治,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4)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5)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县指挥部应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2.2 II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县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事故。 

      4.2.2.2 主要措施 

      (1)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传达县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2)通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赶赴事故现场。 

      (3)县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5)当应急力量不足,事故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3 指挥与协调和应急处置

    4.3.1 县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县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见附录8.2。 

      4.3.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4.3.3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县指挥部和事发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迅速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1)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3)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救援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4)组织治安警戒。 

      (5)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6)迅速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7)根据事故类型,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8)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象、地质等监测监控,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11)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4 社会力量动员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县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5 应急防护

    4.5.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 环境检测与影响评估

      县环保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7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较大以上事故,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当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现场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县人民政府支持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救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承保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地部队、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镇)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4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 应急物资、救援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经信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县(市、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县内各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县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8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6.10 保险保障

      泽州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宣传

      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11.2 培训

      县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1.3 演练

      县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并及时上报演习情况。 

    7 附则

    7.1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时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方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县安监局要对全县各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和表彰、抚恤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表彰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抚恤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因公牺牲和导致病故的人员,对其家属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对其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期付给一定数额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对伤残人员和家属给以精神上的安抚。 

    7.3.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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