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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上市的 实 施 意 见

  • 发布时间:2017-09-21 信息来源: 字体[ ]

       泽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上市的 

        

        

      泽政发〔20168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民营经济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全县80%GDP38%的财政收入,吸纳86%的就业人员,提供80%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壮大县域经济、推动转型跨越、安排劳动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解决我县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内部股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缺失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央及省、市、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引入金融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对接资本市场,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形成法人治理完善、股权归属清晰、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有序的体制机制,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2.指导原则。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坚持示范带动、点面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有力促进县域民营企业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结构优化。 

      3.总体目标。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自2016年起,每年对3—5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进行改制,努力做到愿改则改、能改尽改。到十三五末,力争全县60%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基本实现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改制企业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即:一是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二是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三是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肃清,市场主体资格合法;五是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方面独立,企业成为真正法人实体。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县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明显加大,全县经济实力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4.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如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和山西省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6.缓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需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参照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减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7.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8.给予改制上市企业适当支持。根据企业年度财政、改制、上市挂牌发债融资等情况,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0号)、《晋城市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  21号)等相关规定,对完成改制、或挂牌、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1在境内外股票交易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补助300—500万元;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补助100—150万元;3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补助20—30万元;4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5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对服务企业改制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对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企业在其改制过程中实际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经企业向县民营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工作领导组申请,可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上述资金在企业挂牌上市后,从县政府一次性补助资金中扣除。 

      10.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在政府预算中安排的企业改制、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革、经信、科技、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1.给予改制企业资金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县财政按照其较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企业资金奖励。 

      四、强化社会管理支持 

      12.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改制后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1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县直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4.协调解决难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县直相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改制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 

      五、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15.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发挥引导基金功能作用,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企业改制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发展。政府以种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源,设立企业改制专向引导基金。 

      16.加大对改制企业金融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各驻县金融机构和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 

      同时,将我县现有的助保金聚力贷两个金融产品以及由县财政出资1亿元设立的还贷周转金优先用于保障改制企业的融资、贷款需求。 

      17.引入证券公司帮助企业规范改制。政府搭建合作平台,积极引入信誉好、实力强、经验丰富的证券公司或运作团队,通过组织培训、委托管理等方式,指导帮助改制企业诊断存在问题、更新经营理念、拓展市场渠道、改善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管理,最终实现成功改制。 

      六、建立保障工作机制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泽州县民营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县域民营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县域民营企业改制工作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统筹推进和优先支持县域民营企业改制和上市融资。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19.营造良好改制环境。加强改制工作培训,激发民营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内在动力。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附则 

      20.本实施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泽州县人民政府        

      2016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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